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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学生运动会足球比赛(大学组)竞赛规程

时间:2016-05-24   来源:    阅读:

足球比赛(大学组)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宁夏师范学院

三、比赛日期及地点

2016年5月30日-6月5日在宁夏师范学院举行

四、参加单位

(一)大学甲组:kaiyun体育登录网页入口、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宁夏师范学院、宁夏理工学院、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kaiyun体育登录网页入口新华学院、银川能源学院

(二)大学乙组: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宁夏工业职业学院、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宁夏艺术职业学院、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三)大学丙组:kaiyun体育登录网页入口、北方民族大学kaiyun体育登录网页入口、宁夏师范学院体育系、kaiyun体育登录网页入口新华学院社会体育系

五、竞赛组别

大学男子甲组、大学男子乙组、大学男子丙组

六、报名规定

各单位可报领队1人,每队报教练员1人,运动员各18人。

七、参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参赛运动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普通高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凡属中等职业教育系列、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学生均不得报名。

2、参赛运动员年龄应在18至28周岁,入大学时(本科或专科)年龄不超过22周岁。参赛运动员不得跨学段参加比赛。

3、参赛运动员应当热爱祖国,思想进步,举止文明,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热爱体育运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团队意识,遵守运动员守则。

4、参赛运动员须经医院检查并提供健康证明,且适合参加所报名项目的比赛。

5、参赛单位必须为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能报名参加比赛。

6、体育运动学校及具有同等性质的中等体育专业学校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本届比赛;

(二)其他条件

1、凡按照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录取的运动员,以及体育院校、各类院校的体育专业学生须参加大学丙组比赛。

2、大学甲组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正常录取并未享受任何体育加分政策的本科院校学生。

3、大学乙组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正常录取并未享受任何体育加分政策的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非独立院校、短期职业大学和成人高校不能参加)。

4、体育院校、各类院校的体育专业学生均不得参加大学甲、乙组的比赛。高职高专院校的体育专业学生均不得参加高职高专组的比赛。

八、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足球协会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2015/2016》。

(二)根据报名队数确定竞赛办法。

(三)报名队不足5队(含)的不比赛,

(四)每队需准备深浅不同的两套比赛服,按规则要求印有明显的号码,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比赛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九、录取办法与奖励

(一)录取前6名;参赛队不足6队(含)者,减2录取,并颁发奖牌。

(二)篮球、排球、足球项目的名次得分,获得该项目录取名次的各队,按照7、5、4、3、2、1名次得分的5倍计入代表团总分。

(三)对获得各项前三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前八名的运动员发给成绩证书。

(四)奖牌、成绩证书由大会统一制订,赛区颁发。

十、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办法

1、各单位必须在2016年5月26日前将参加足球比赛的《运动员参赛报名表》电子版(见附表)发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届学生运动会足球项目报名邮箱同时将《运动员参赛报名表》、《运动员资格审查表》以及运动员所在学校医院检查身体健康并适宜参加所报名项目比赛的证明等报名材料的纸质版原件和复印件资料一式两份,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体卫艺处。

自治区教育厅联系人:庞志国

报送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27号自治区教育厅体卫艺处

联系电话:0951-5559102

电子邮箱:jyttwy@163.com

(二)报到事宜

1、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裁判员,于赛前两天报到。

2、参赛的运动员、领队、教练员,于赛前一天报到。运动员报到时,须交验本人学生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比赛。

3、报到时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及运动员出示由参赛单位为其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和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途中及比赛期间)单据并上交复印件,否则不予以参赛。

4、各队报到时,须与竞赛委会签署比赛承诺书,并交纳参赛保证金5000元。比赛中如无违纪行为,赛后将如数退还。

(三)经费

1、本次比赛食宿不做统一安排,参赛代表队交通费、食宿费均自理。

2、主办单位所选派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裁判长(员)及大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均由赛会负责。

(四)具体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十三、仲裁、裁判人员的选派

(一)仲裁、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余裁判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三)如对比赛结果有异议者,须在本场比赛结束后3小时内由领队、教练员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2000元。如申诉成功,退回申诉费;如抗议被驳回,不退申诉费。

十四、本竞赛规程解释权属组委会。

十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学生运动会足球比赛

比赛纪律与竞赛规则有关规定

一、记分和决定名次方法

(一)参赛队为六队时,比赛采用单循环方式进行

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次按相互之间的比赛胜负、净胜球数、进球总数多少决定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3、如以上各项仍相等,则依次按照各队在所有比赛中的净胜球数、进球总数多少决定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4、如再相等,则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二)参赛队为七队(含)以上时,比赛采用小组赛方式进行

1、第一阶段同单循环方式决定名次;

2、第二阶段采用交叉淘汰方式进行,如规定时间内未分出胜负,则直接进行踢球点球决胜。

二、比赛纪律有关规定

1、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凡延迟比赛时间15分钟的队以弃权论处,判对方3:0获胜。

2、比赛中一方场上队员少于7名时,比赛自然终止,判对方3:0获胜。如当时比分超过3:0,则按场上实际比分为准。

3、严禁不符合比赛资格的人员参赛,如有发现,则取消该队该场比赛成绩,判对方3:0胜,如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4、在比赛中,当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超过5分钟该队仍不恢复比赛的,则视为该队罢赛,判对方以3:0胜。如实际比分已超过3:0,则按当时场上实际比分为准。

5、凡未经组委会同意,弃权或罢赛的球队,判当场比赛对方以3:0胜,并扣除全部纪律保证金,组委会如有追加处罚另定。

6、对发生打架斗殴,围攻、殴打、辱骂裁判的球队,无论其行为发生在场上还是场下,均取消该队当场比赛成绩和资格,比赛均判该队0:3负于对方。

7、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累计2次或红牌1次者,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同时为严肃纪律本次比赛采用红黄牌罚款制,得黄牌1张罚款10元,在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张黄牌变成红牌罚款20元,直接得红牌一张罚款50元。

8、比赛严禁打架斗殴、围攻裁判、不执行裁判判决、罢赛、中途弃权等现象出现,如有以上任何一种现象出现,给予以上相应的处罚外,同时扣除全部纪律保证金。

凡不服从处罚规定的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

三、竞赛规则有关规定

1、比赛采用11人制。

2、比赛使用5号球,比赛用球由组委会提供。

3、大学男子各组全场比赛90分钟,上下半场各45分钟,中场休息时间不超过15分钟。

4、所有报名的运动员并且符合参赛资格均可以上场,每场比赛开始前30分钟,教练员必须将填写的11名上场运动员和7名替补队员名单提交当场裁判员,赛前没填写的运动员不得参加该场比赛,每场比赛每队允许替换6名运动员,运动员一经替出不得复入。

5、比赛中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黄牌在比赛期间一直有效,一张红牌或累记两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组委会如有追加处罚除外)。

6、一个队在比赛中,场上队员不足7人时,比赛自然终止,判对方3:0胜,如比赛终止时场上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场比分为准。

7、如遇特殊情况干涉,造成比赛中断,经大会组委会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大会必须尽快(24小时内)另选场地补足规定时间(包括罚球点球)。

8、各参赛队必须统一参赛服装和护袜,服装颜色和护袜颜色必须认真填写在正式报名单内;

参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否则不得上场比赛;

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比赛服装颜色及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

上场队员不得穿着金属钉足球鞋,必须佩带护腿板;

比赛服装颜色和护袜颜色必须全队一致;

违者不得上场比赛。

9、参赛运动员不得留怪异发型以及佩戴饰物,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10、比赛期间运动员、教练员和官员禁止在比赛场地和相关区域内吸烟,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和追加处理。

11、对本规程条款的不同理解,由组委会负责解释。

12、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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